各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内各测绘单位:
为贯彻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46号)精神,决定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复审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资质管理是测绘市场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是在全党全国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决策部署,测绘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开展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重要意义,将复审换证工作放在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大局中去统筹安排,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出台一系列服务行业发展的举措,树立测绘部门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为创造和谐测绘的新局面、促进我国测绘行业和地理信息产业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复审换证工作的程序
参加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甲级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和
《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含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省测绘局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标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进行审查。国家测绘局将审查结果在本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收回旧的《测绘资质证书》。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查的甲级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家测绘局提请一次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的甲级测绘单位,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参加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乙、丙、丁级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和《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含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所在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乙级测绘资质标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测绘局进行审查。经审核认为符合乙、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的,将审查结果在本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收回旧的《测绘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查的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可以向省测绘局提请一次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的丙、丁级测绘单位,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此次全省各等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全部以数据电文方式实现在线办理。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资质信息变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测绘资质申请表》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将在国家测绘局网站公布供下载,不再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复审换证工作的时间
(一) 2009年9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省测绘局受理甲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审和向国家测绘局的转报工作。
各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展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审工作。
(二)2009年9月16日起至11月30日止,省测绘局受理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各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展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审工作。
(三) 2010年3月1日起至4月15日止,省测绘局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同时受理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四)2010年4月底,完成全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四、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此次复审换证对于《规定》和《标准》中有关核心涉密人员培训考核、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测评制度等,待国家测绘局制定相应办法后,再予考核。
(二)由于近几年来各地对优秀测绘工程的评选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此次复审换证暂不将测绘单位业绩的获奖情况作硬性考核。待测绘单位参加下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再对测绘业绩中的获奖情况进行考核。
(三)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但未被评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测绘从业人员,可以认定其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五、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接此通知后,应当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等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
(二) 各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持证单位要将这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负责部门、承办人员和必需经费, 制定工作计划,保证复审换证工作的质量。
(三) 各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确保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审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二日